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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草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22-11-17 10:49    阅读量:6538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征占用草原监督管理,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批,依法保护和利用草原,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最近几天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征占用草原审批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矿产开采和工程建设不得占用或少占用草原

《意见》提出,严格执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民生建设项目以及国防,外事建设项目外,不得征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二条应当严格管理的草原采矿和工程建设不应占用或少占用草原

矿产开发,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占用草原的,应当提出一次申请《意见》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明确分期或分期建设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一次性办理使用草原审批手续,严禁化整为零审批。

草原使用的审批条件是什么《意见》明确,征用,占用草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用,占用草原,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区域或者临时占用期限,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草原,占用草原的,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草原已经承包经营的,应当与草原承包方达成补偿协议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有计划地恢复草原植被,申请材料完整,真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临时占用草原,《意见》明确,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一年内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归还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占用草原期满后不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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